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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名义工应该具备的条件

更新时间: 2018-09-05 15:47:35  查看次数: 1773    
1.是自愿。即主观自觉选择,没有强制性。
2.是不图物质报酬。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,但不否定开展志愿服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。
3.是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。即服务的内容应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利益,不是社会非困难群体的小团体利益;同时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、能够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获得的服务(困难群体除外),一般不能作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。
4.是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。奉献自己的时间、精力、智力、经验的人是志愿者外,出于自愿的献血、捐献骨髓、捐款捐物的人,也是志愿者。
5.是非本职职责范围内。比如自来水公司修理水管的职工,如果他正在值班、正在岗位上,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修理水管服务,那是本职工作,不是志愿服务;如果他不在值班、不在岗位上,是利用业余时间自愿且不取报酬地为他人提供了修理水管的服务,那他就是志愿者了。

从上述五个方面界定志愿者,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很多思路。比如针对“自愿”来说,少年儿童就不能做志愿者,因为他们还不具备自主判断和选择的能力。再比如志愿服务的对象、服务的内容也应按此理进一步理清,以使青年志愿者行动更加健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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